(2017)鲁09民终10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山东华锐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王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华锐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王传海,泰安东岳泰山影像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10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锐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王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传海,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旺,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泰安东岳泰山影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陈静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鲁杰,泰安岱岳松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山东华锐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传海、原审被告泰安东岳泰山影像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民重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华锐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华锐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931元,减半收取5465元,由上诉人山东华锐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增凯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