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玲艳诉被告马传国、周雪妹、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艳,马传国,周雪妹,马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民初622号原告:李玲艳,女,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斌,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马传国,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周雪妹,女,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系被告马传国之妻。被告:马龙,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系被告马传国之子。原告李玲艳诉被告马传国、周雪妹、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玲艳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芳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传国、周雪妹、马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玲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三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17万元并承担至2017年3月3日的利息451000元,2017年3月3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本金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份被告马传国以开公司资金周转为名,向原告多次借款共计167万元,约定月利息2%-3%不等,借款到账后,三被告均出具了借据,而在原告向被告要求给付利息和本金时,被告总说暂无钱归还,至今没有还款的意愿,除抵押家具偿还50万元借款之外,被告未给付分文利息和本金,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所请。被告马传国、周雪妹、马龙未予答辩(未到庭)。经审理查明,三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117.5万元,其中2014年9月3日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2.5%,2015年2月3日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2%,2015年12月2日借款77.5万元,约定月利率3%,并由三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三张借条,后被告一直未还款,酿成本案纠纷。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转帐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主张借款的月利率为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马传国、周雪妹、马龙在本判决生效后当即偿付原告李玲艳借款117.5万元及其利息(其中至2017年3月3日的利息为45.1万元,2017年3月4日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利随本清)。本案诉讼费19389元,由被告马传国、周雪妹、马龙承担。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成向阳代理审判员 蒋 娜人民陪审员 秦小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