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兆林与杨建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382号之一原告杨兆林,男,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委托代理人钟小荣,江西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杨建军,男,1982年6月3日生,安徽省蚌埠市人,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向阳西路丽景名都1号-4号门面,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748916609F。负责人孙玉才,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周朝通,男,1976年11月3日生,汉族,浙江省衢州市人,住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航埠山路67幢3、4号。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98586062X。负责人祝胤杰,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杨兆林诉被告杨建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周朝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兆林以治疗尚未终结,原告的损失无法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本案的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周 亮 亮人民陪审员 陈彩霞人民陪审员宋东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