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4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屈可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屈可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4183号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号世源大厦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21228J。法定代表人:胡世光,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辉,女,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屈可昕,女,1983年7月3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屈可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陵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