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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徐士平与被告李宪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士平,李宪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02民初557号原告:徐士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兰,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宪印。原告徐士平与被告李宪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宪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士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2000元及欠款利息(按照月息2分自2015年3月3日至实际全部还清之日);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为2分,借款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经原告催要,仍有42000元本金及利息未能支付。李宪印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原告于第二日将130000元通过其银行账户向被告转款130000元,后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利息2600元及部分本金。现仍有42000元本金及利息未能支付(利息支付至2015年3月2日)。本院认为,被告李宪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书写的借据、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能够确认被告借款130000元及按照每月2分支付利息等事实,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2000元及借款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宪印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借款42000元及利息(时间自2015年3月3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单国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安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