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3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成都康豪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国嘉志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康豪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国嘉志得置业有限公司,无锡动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3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康豪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犀浦镇石亭村五组。法定代表人:姚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果,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以娟,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国嘉志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粮丰村三组。法定代表人:袁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静,女,汉族,1986年1月29出生,系公司员工。原审第三人:无锡动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胶阳路2721号。法定代表人:钱志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震铨,男,汉族,1953年4月17日出生,系公司员工。成都康豪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成都国嘉志得置业有限公司、无锡动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2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2664号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重审。成都康豪发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14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史 洁审判员 侯文飞审判员 仇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