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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无锡好力泵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尔宝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好力泵业有限公司,苏州尔宝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6执异5号案外人: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32449963,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88号。负责人:李良,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燕,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业军,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无锡好力泵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50205-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王夏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吉亚,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尔宝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652848-1,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甫澄中路666号。法定代表人:魏绪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燕,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好力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力泵业)与被执行人苏州尔宝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尔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苏州分行)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异议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光大银行苏州分行称,苏州尔宝对泰国三星应收款在光大银行苏州分行进行了质押,光大银行苏州分行对质押的应收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执2769号履行到期通知书是错误的,为此请求撤销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执2769号履行到期通知书,将三星电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香港公司)的相关履行款项支付给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好力泵业辩称,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执2769号履行到期通知书,要求提取的款项来源于三星香港公司,而非光大银行苏州分行所质押的泰国三星款项,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光大银行苏州分行执行异议。被执行人苏州尔宝辩称:三星香港公司和泰国三星的关系我方不清楚,光大银行苏州分行的质押合同是真实的,请求依法处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2日、10月13日本院向三星香港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分别要求暂停向苏州尔宝支付货款438213.6美元和196932.31美元。2016年12月29日又向三星香港公司送达了(2016)苏0206执2769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苏州尔宝在三星香港公司到期635145.91美元由其直接向好力泵业履行,后苏州尔宝回邮件给三星香港公司同意其按(2016)苏0206执2769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执行,2017年1月26日三星香港公司给好力泵业付款635145.91美元。2016年8月21日苏州尔宝将开立给名称为泰国三星的发票(03937158、03937160、03937163、03937164、03937165、03937166、03937171、03937172、03937173、03937175、03937176)总计金额人民币5386150.6元以应收账款质押形式质押给光大银行苏州分行,光大银行苏州分行并以上述发票于2016年8月22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明,泰国三星是ThaiSamsungelectronicsco,ltd的简称,与三星香港公司是二个独立的公司。以以上事实有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执行、发票、质押合同及登记情况、汇款凭证、电子邮件、调查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因三星香港公司结欠苏州尔宝的货款,本院向三星香港公司送达了协助通知书和(2016)苏0206执2769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三星香港公司也向好力泵业履行付款635145.91美元。而苏州尔宝用开立的泰国三星发票总额为人民币5386150.6元应收账款质押给光大银行苏州分行,付款单位应是泰国三星,但泰国三星与三星香港公司是二个独立的公司,且执行标的和苏州尔宝质押给光大银行苏州分行应收账款金额也不相同,故光大银行苏州分行异议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执行异议。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边剑扬审判员  徐 军审判员  金锡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梦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