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与牛德星、赵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牛德星,赵丽萍,东营华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8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24332XR。代表人:司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帅,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牛德星。被告:赵丽萍。被告:东营华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新区菊香园。组织机构代码66199736-2。法定代表人:胡志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列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华都置业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与被告牛德星、赵丽萍、东营华都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820元,减半收取39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玉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盖宏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