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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强诉被告梁承志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强,梁承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1358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强,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所在地: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梁承志,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4民初28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承志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梁承志存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梁承志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张延恒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申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