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学平与韩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平,韩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871号原告:张学平,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韩晓军,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平与被告韩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平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学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学平负担。审判员 李文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