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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学平与韩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平,韩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871号原告:张学平,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韩晓军,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平与被告韩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平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学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学平负担。审判员  李文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