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特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赖秀珍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赖秀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8民特29号申请人:赖秀珍,女,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成华区。申请人赖秀珍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赖秀珍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7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吴波、一女吴金华,2009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离家出走毫无音讯。2009年10月13日申请人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被申请人失踪。报案至今已达7年之久,被申请人仍不音讯,生还可能性不大。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吴志全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吴志全,男,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成都市,系申请人赖秀珍的丈夫。吴志全于2009年10月13日走失,后经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赖秀珍申请宣告吴志全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在《四川法制报》上发出寻找吴志全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吴志全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吴志全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应当宣告其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吴志全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