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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颖与李元赫、延吉市石海土特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颖,李元赫,延吉市石海土特产品有限公司,崔贤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张颖,女,1970年5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执行人李元赫,男,1970年6月16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延吉市石海土特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京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崔贤哲,男,1970年3月5日生,朝鲜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行职员,现住延吉市进学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颖与被执行人李元赫、延吉市石海土特产品有限公司、崔贤哲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元赫名下的房屋,因申请执行人张颖暂不同意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李元赫名下的房屋,申请本次终结,现因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颖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下次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扣划被执行人崔贤哲工资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哲执行员  胡宗峰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曲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