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民终1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上海臻睿广告有限公司诉胡红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臻睿广告有限公司,胡红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126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臻睿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宏海公路4588号14号楼225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法定代表人:石鹏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胡红军,男,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琦,上海市宝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萍,上海市宝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臻睿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红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28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臻睿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臻睿广告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臻睿广告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海臻睿广告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力代理审判员  严佳维审 判 员  叶 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