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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齐家物业与黄小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小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909号原告:泸州市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胜利街6号1栋10号。法定代表人:夏朝霞,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仕才,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小强,男,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原告泸州市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小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泸州市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泸州市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