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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执4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尤洁、天津市华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洁,天津市华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市聚天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3执4577号申请执行人:尤洁,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天津市华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环渤海国际公寓B座306室。法定代表人:白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聚天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秀川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尤洁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华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市聚天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6月18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民二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依生效判决返还借款本金241800元;支付利息2583.63元、罚息2321.64元;支付律师费483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5161元、保全费187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现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经依法调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市聚天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牌照号为津B×××××号、津D×××××号、津D×××××号、津G×××××号、津M×××××号车辆,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社保缴存及房产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强审 判 员  孙轶群代理审判员  马为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宜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