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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5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赵闪与安徽益益乳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闪,安徽益益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868号原告赵闪,男,1990年11月2日生,汉族,行唐县人。被告安徽益益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楼,该公司经理。原告赵闪与被告安徽益益乳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任纠纷一案,原告赵闪于2017年4月19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闪负担。审判员  王趁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会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