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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谢轩维与简兆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轩维,简兆光,陈启连,房江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2715号原告:谢轩维,女,193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刘玉招,系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焕明,系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简兆光,男,195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伦荣彪,系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伟庆,系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陈启连,女,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伦荣彪,系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伟庆,系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房江骅,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刘玉招,系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焕明,系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2016年5月12日受理原告谢轩维诉被告简兆光、第三人陈启连、第三人房江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轩维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简兆光、第三人陈启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轩维撤回对被告简兆光、第三人陈启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轩维撤回对被告被告简兆光、第三人陈启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轩维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少彬人民陪审员  李顺爱人民陪审员  李樊荇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贤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