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韩晓东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营业部、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晓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营业部,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477号原告:韩晓东,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北安路70号。代表人:李忠民,行长。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173号。法定代表人:徐小勇,经理。被告:张伦,辽宁省海城市牌楼镇。原告韩晓东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营业部、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营业部、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晓东撤诉。案件受理费3157元减半收取157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金燕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人民陪审员 时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 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