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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吕凤云与被告周争艳、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凤云,周争艳,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民初1127号原告吕凤云,女,195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清,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争艳,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佩,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北路中段华西1号楼。法定代表人罗国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周争艳以买卖合同一案认定事实存在错误为由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诉讼,并向本院提交了中止审理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殷飞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