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2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培友与杜善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友,杜善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691号原告:王培友,男,1952年6月8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杜善芳,男,其他信息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友与被告杜善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培友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培友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王培友承担。审判员 江 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訾冬雪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