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4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熊细庆与武汉华工鑫宏投资有限公司、肖高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细庆,武汉华工鑫宏投资有限公司,肖高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480-1号原告:熊细庆,男,汉族,1984年3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被告:武汉华工鑫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刘大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滋楚,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高斌,男,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竹溪县。原告熊细庆与被告武汉华工鑫宏投资有限公司、肖高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志涛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华工鑫宏投资有限公司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熊细庆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华工鑫宏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细庆撤回对被告武汉华工鑫宏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志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怡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