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彭学会、严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学会,严宁,杨书卫,王云飞,杨某,韩某1,韩某2,韩玉甫,王圣坤,韩某3,深州市圣火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5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学会,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安,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举,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严宁,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书卫,女,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云飞,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一审第三人:杨某,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一审第三人:韩某1,男,201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一审第三人:韩某2,女,201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法定代理人:杨某,韩某2母亲。一审第三人:韩玉甫,男,1947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深州市。一审第三人:王圣坤,女,1948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深州市。一审第三人:韩某3,男,200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理人:刘某(韩某3母亲),女,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一审第三人:深州市圣火橡塑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彭学会因与被申请人严宁、杨书卫、王云飞及一审第三人杨某、韩某1、韩某2、韩玉甫、王圣坤、韩某3、深州市圣火橡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终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彭学会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学会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牛世红审判员 李京山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丽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