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1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王北忠、马亮借款合同纠纷督促支付令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北忠,马亮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621民督11号申请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小鹏,系该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旭,系该合作联社清收办主任。被申请人:王北忠,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22日,现住延长县步行街,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8109220412。被申请人:马亮,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2日,系黄陵县轩辕图书馆职工,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8510020417。申请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王北忠于2015年2月28日在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借款490000元,期限2年,并由马亮担保,合同约定2017年2月27日到期归还,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王北忠偿还部分本金,下欠本金102319.27元,利息清至2017年3月1日。再经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次催要,剩余借款本息至今仍未归还。现要求被申请人王北忠给付申请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02319.27元,利息从2017年3月2日起按合同约定承担至还款之日,被申请人马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北忠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02319.27元,利息从2017年3月2日起按合同约定承担至还款之日,被申请人马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申请费782元,由被申请人王北忠、马亮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亚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雅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