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春飞诉于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飞,于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1133号原告刘春飞,男,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于雷,男,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飞诉被告于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自己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笑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