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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思洪与被告董付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思洪,董付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603号原告周思洪,男,1958年6月6日生,汉族。被告董付民,男,汉族,河北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思洪与被告董付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思洪以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思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思洪承担。审判员  贺敏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