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思洪与被告董付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思洪,董付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603号原告周思洪,男,1958年6月6日生,汉族。被告董付民,男,汉族,河北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思洪与被告董付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思洪以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思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思洪承担。审判员 贺敏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