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辖终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力富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辖终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杜永辉,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力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天路307号(3#厂房)第一、二、三层。法定代表人:王文德,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李秋华,公司职员。上诉人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力富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3民初35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订购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应将产品送到上诉人所在地交货,以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双方对履行合同义务地点作出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在云霄县,不是厦门市。应将本案移送云霄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双方签订订购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由被上诉人将产品送到上诉人所在地的交货方式,故而云霄县为履行地,但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在缺乏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双方未就合同约定交货方式亦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并无不当。在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本案请求支付货款的争议标的系给付货币,应以接��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厦门力富电子有限公司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点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青审 判 员 周宗良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林毓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