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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支公司与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第三人沈师师、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支公司,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沈师师,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10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负责人:黄振。被告: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金堂县赵镇。法定代表人:韩平。第三人:沈师师,女,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第三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支公司诉被告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第三人沈师师、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支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欣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