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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与高旗、威海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高旗,威海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6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峰山路91号。负责人:于春霞,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林果,员工。被告:高旗。被告:威海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146号601室。法定代表人:郑美兴,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与被告高旗、威海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亚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