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与高旗、威海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高旗,威海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6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峰山路91号。负责人:于春霞,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林果,员工。被告:高旗。被告:威海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146号601室。法定代表人:郑美兴,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与被告高旗、威海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亚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