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如君与黄添水、林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如君,黄添水,林小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1475号原告:刘如君,女,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黄添水,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现在闽西监狱服刑。被告:林小莉,女,199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刘如君与被告黄添水、林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刘如君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如君以黄添水尚在监狱服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如君撤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刘如君负担。审判员 蔡仲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萃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