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方福起、刘根侠等与曹俊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福起,刘根侠,陈婉莹,方晨睿,曹俊锋,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402号原告:方福起,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刘根侠,女,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婉莹,女,199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方晨睿,男,201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娟,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俊锋,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城关镇上海路。法定代表人:任学礼,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133号。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受理原告方福起、刘根侠、陈婉莹、方晨睿与被告曹俊锋、被告商丘宏发午休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福起、刘根侠、陈婉莹、方晨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福起、刘根侠、陈婉莹、方晨睿负担。审判员 赵 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兴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