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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子利、王慧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王子利,王慧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1621号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红磡领世郡尚景园16号楼C309,组织机构代码71826545-4。法定代表人:李德福,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桂兰,女,该公司职工。被告:王子利,男,1955年4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王慧琳,女,1983年2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子利、王慧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经庭外和解,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国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勇昊速录员 肖禹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