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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3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向彬、陈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向彬,陈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413号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45038606XR。法定代表人:李小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於有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吴向彬,男,年龄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陈群,女,年龄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向彬、陈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