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嫩江县惠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范希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嫩江县惠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范希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505号原告:嫩江县惠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嫩江县嫩江镇军民路46号。法定代表人:刘晓华,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庆华,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程,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希迎,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嫩江县惠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范希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嫩江县惠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德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贺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