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民终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冯汉利、杨玉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汉利,杨玉枝,周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1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汉利,男,汉族,1976年1月24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玉枝,女,汉族,1977年10月15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国正,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亚,男,汉族,1977年11月14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耀升,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汉利、杨玉枝因与被上诉人周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7)豫1602民初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从一二审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周亚与冯汉利之间存在数笔借款,本金合计90万元。二审期间,冯汉利提交了从2014年2月8日到7月26日向周亚及其家属打款29笔共计993870元的银行转款凭证的新证据,周亚认为其中部分款项属于利息支付,部分属于二人之间POS机相互转款。因此一审法院关于本案借款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7)豫1602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冯汉利、杨玉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沈华秋审判员 曹春萍审判员 金 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秋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