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3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庙支行与马某、崔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庙支行,马某,崔某,杨某,田某,隋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255号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庙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政府西侧。负责人:刘国玉,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某,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1957年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崔某,女,1960年7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杨某,男,1971年8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田某,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隋某,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庙支行与被告马某、崔某、杨某、田某、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庙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庙支行负担。审判员 韩玉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