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5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谷雄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雄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559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谷雄飞,女,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被告人谷雄飞非法持有毒品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5刑初86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1月7日就被告人谷雄飞刑事罚金部分移送立案执行。执行被执行人谷雄飞罚金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向相关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以及被告人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发出协助调查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谷雄飞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瑞宝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127.84元和中国农业银行永嘉岩头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35.47元,委托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调查情况尚有待回复。除此,其余协助调查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被执行人现在服刑期间。本院认为,经执行,除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63.31元外,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对刑事涉财产部份的执行暂不具���执行条件。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55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审判长 邝毅恒审判员 黄继锋审判员 贾存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淑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