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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1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刘俊茹与白利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茹,白利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1民初295号原告:刘俊茹,女,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被告:白利峰,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原告刘俊茹与被告白利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俊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利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俊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白利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2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8日18时许,被告白利峰闯入原告家中,用铁管将原告家的玻璃和电动三轮车前大灯、后尾灯等物品砸坏,经望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原告的经济损失为462元。白利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8日18时许,被告白利峰闯入原告刘俊茹家中,用铁管将原告家的玻璃和电动三轮车前大灯、后尾灯砸坏,经望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原告的经济损失为462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望价认字(2017)010号价格认定意见书、望公(固店镇)行罚决字[2017]0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原告刘俊茹的财产损失经望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为462元,被告白利峰应按照评估的价格赔偿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利峰赔偿原告刘俊茹经济损失4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白利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巧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怡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