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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徐世兵与孙大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兵,孙大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166号原告:徐世兵,男,汉族,1971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孙大明,男,汉族,1943年5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徐世兵与孙大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世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世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亚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龙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