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徐世兵与孙大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兵,孙大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166号原告:徐世兵,男,汉族,1971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孙大明,男,汉族,1943年5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徐世兵与孙大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世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世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亚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龙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