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02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和诚与仁德信合同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402执333号山西仁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与长治市和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晋04民终2555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的(2016)晋0402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和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觉履行下列义务:一、立即返还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和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的投标保证金840万元,并承担从2012年10月1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至付清时止。二、立即赔偿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和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失486161.2元、设计费100000元,合计586161.2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外计算,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四、并承担本院案件受理费71666元、执行费72331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执行员 :陈晋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伟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