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邓辉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邓辉才,邓则花,张传伟,邓水丹,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27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858188550X。负责人:庄晓滨,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萍、廖宝林,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邓辉才,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邓则花,女,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张传伟,男,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邓水丹,女,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洪田镇文川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99033374B。法定代表人:林和水。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被申请人邓辉才、邓则花、张传伟、邓水丹、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依法查封、冻结、扣押,保全价值以人民币35168.15元为限。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以其自有资信作为保全申请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邓辉才、邓则花、张传伟、邓水丹、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价值35168.15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期限为二○二○年四月二十日案件申请费372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永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