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1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张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1刑初53号公诉机关邢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1月12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1月23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1月12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1月23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邢县检公诉刑诉〔2017〕第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玉广、王晓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9日下午4时许,邢台县晏家屯镇东石村薛某在王某1家门口因琐事与王某1发生口角,同村尚某劝解薛某时,被告人王某某和张某某不问缘由上前殴打尚某,王某某用折叠刀将尚某脸部划伤。经鉴定,尚某伤情为轻伤一级。民事部分双方达成协议并赔偿。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张某某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9日下午4时许,邢台县晏家屯镇东石村薛某在王某1家门口因琐事与王某1发生口角,同村尚某劝解薛某时,被告人王某某和张某某不问缘由上前殴打尚某,王某某用折叠刀将尚某脸部划伤。经鉴定,尚某伤情为轻伤一级。2016年12月1日张某某到邢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另查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协议,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二被告人的法律责任,请求法院从轻判处二被告人。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6年11月29日中午,村里过会其喝酒喝多了,下午也不知道几点钟,走到村西时,听人说其舅舅薛某在本村王某1家跟别人打架,其就去了王某1家,见到薛某和本村的尚某在王某1家门过道,尚某推了薛某一下,薛某差一点摔倒,其以为尚某打薛某,就上前掏出上衣兜里的折叠刀朝尚某砍了几下,后被人拉开了。当时其表哥张某某也在现场,他推打了尚某。尚某脸上受伤了,是其用刀子划伤的。刀子是一个月前看着好玩从网上买的,伤人后不知道放到什么地方了。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6年11月29日是本村庙会,中午其喝多了酒,到舅舅薛某家串门,走到的时候见薛某骑着其自行车往南走,其就跟着他,到了王某1家。薛某和王某1说话挺着急,其就出来了。过了一会儿,王某1和薛某也出来了。后来王某某也来了,当时四人在门口叨叨,尚某来了,其见到薛某身体晃了一下,尚某还要往薛某那里伸手,其以为尚某要打薛某,其和王某某就上去打尚某,后来被人拉开了。其见到尚某脸部出血了,离开后其问王某某是怎么回事,王某某说是他用刀划的。3、被害人尚某陈述,2016年11月29日下午,当天本村过会,其去本村王某1家吃饭,到他家门口时见到薛某和王某1在叨叨,都喝了酒,具体什么事不清楚,其用手拨拉了薛某一下,就是劝薛某,正说着薛某的两个外甥(王某某、张某某)就往其跟前凑,薛某就往边上拉其,后来不知道说了什么,薛某的两个外甥就打其,王某某拿刀朝其额头砍了一下,张某某对其拳打脚踢。王某某、张某某的家属已经赔偿了其损失,其同意对二人从轻处罚。4、证人李某1证言,2016年11月29日其到王某1家过会,到他家的时候王某1正在劝薛某走,薛某走了以后,又领着他的一个外甥来了。后来其出门上厕所,在院里见到尚某,刚走出院子就听见院里打了起来,其跑回去一看,见尚某捂着脸出来了,额头上有一道大口子。是薛某的两个外甥打的尚某,具体怎么打的其没有见到。5、证人王某1证言,2016年11月29日,本村庙会,下午4点钟的时候,村民薛某和其一个朋友因为玩斗地主发生口角,后被劝开。薛某走后又来到其家里还说之前的事。说的时候薛某的两个外甥(王某某、张某某)也来了。后来尚某来了,其见到尚某推了薛某一把,说都是伙计,别闹了,随后薛某的两个外甥就开始动手打尚某,其和薛某等人就赶紧拉架,拉开后其见到尚某脸上流血了。6、证人王某2证言,2016年11月29日下午,其在王某1家见到一个中年男子和王某1的一个伙计因为玩斗地主发生口角,双方都走了以后,那个中年男子又回到王某1家,王某1将他劝到大门口,这时过来一个年轻男子,戴一副黑框眼镜,和王某1缠缠了几句,之后过来一名秃顶的男子,到了王某1过道劝了两句,戴眼镜男子和另外一名年轻男子就开始打秃顶男子,戴眼镜男子手里握着一把刀。王某1将他们拉开后,其见到秃顶男子额头出血了。7、证人薛某证言,2016年11月29日下午,其在王某1家玩斗地主时和他的一个伙计争吵了,回家后很生气,正好外甥张某某在,其就和张某某一起到了王某1家,王某1的伙计已经走了,其就和王某1继续缠缠,这时尚某过来了,尚某好像是劝了其几句,推了其一个趔趄,王某某就把尚某打了,其喊了王某某和张某某几句,把他们喊走了。见到尚某脸上出血了,后来120救护车将尚某拉走了。王某某可能以为尚某在打其,所有才动手的,张某某是否动手,其没注意。8、邢台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室对被害人尚某伤情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额面部皮肤锐器伤,伤情为轻伤一级。9、被害人衣服照片,证实当时其衣服被划破。10、被告人到案证明,证实王某某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张某某2016年12月1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11、和解协议、谅解书,证实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二被告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二被告人法律责任。12、被告人户籍证明信,证实了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身份信息。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征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予以定罪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郝春祥审 判 员  许文思人民陪审员  张献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立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