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2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2017)内0102财保77号巴力吉尼玛与宝祥、梅兰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巴力吉尼玛,宝祥,梅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财保77号申请人:巴力吉尼玛,男,1983年1月2日出生,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海风,北京市中洲(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宝祥,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申请人:梅兰,女,1970年3月20出生,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申请人巴力吉尼玛诉被申请人宝祥、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巴力吉尼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宝祥、梅兰银行存款3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险单号为13125661900328251376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宝祥、梅兰银行存款3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牧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