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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志荣与王炜、孙淑香、延吉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荣,王炜,孙淑香,延吉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495号申请执行人刘志荣,女,1971年8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进学街。被申请人王炜,男,1971年2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北昌委。被执行人孙淑香,女,1973年9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北昌委。被执行人延吉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朝阳街265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志荣与被执行人王炜、孙淑香、延吉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吉2401民再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返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申请执行人秦绍山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2月20日,案外人延边从星建筑有限公司华麟分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对延吉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具有优先受偿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伟、孙淑香、延吉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执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再52号民事调解书民事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才执行员  刘 威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