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齐秀清、侯丽娜等与刘永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秀清,侯丽娜,刘永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03号原告齐秀清,女,1954年10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侯丽娜,女,1979年10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丹东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暨原告:侯丽萍,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满族,教师,住丹东市被告:刘永利,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丹东市原告齐秀清、侯丽娜、侯丽萍与被告刘永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三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秀清、侯丽娜、侯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计3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都兴慧审 判 员 王 雪人民陪审员 王胜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