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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齐秀清、侯丽娜等与刘永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秀清,侯丽娜,刘永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03号原告齐秀清,女,1954年10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侯丽娜,女,1979年10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丹东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暨原告:侯丽萍,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满族,教师,住丹东市被告:刘永利,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丹东市原告齐秀清、侯丽娜、侯丽萍与被告刘永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三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秀清、侯丽娜、侯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计3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都兴慧审 判 员  王 雪人民陪审员  王胜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