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01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炳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4301刑初49号公诉机关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炳虎,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勒泰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4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12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1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市检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炳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宗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炳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2日12时23分许,被告人王炳虎醉酒后驾驶×××号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北屯西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兵团加油站路口路段处,驶入道路北侧绿化带内侧翻。经检测,被告人王炳虎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00.1mg/100ml。认为被告人王炳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炳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王炳虎的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阿勒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阿)公(酒精)鉴(法医)字(2016)186号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王炳虎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炳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炳虎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炳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炳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孙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宏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