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刑终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栗四的盗窃、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栗四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终256号原公诉机关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栗四的,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邯郸市峰峰矿区。2000年4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审理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栗四的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案,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6)冀0406刑初26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栗四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一、盗窃罪1、2016年5月6日晚22时许,被告人栗四的从峰峰矿区和村镇南胡村家中携带液压钳,驾驶摩托车来到大社镇寺后坡村被害人张某1家门口。栗四的用随身携带的液压钳将大门上的“U型”挂锁剪断后进入院内,从张某1家中盗窃陶瓷鹿型蜡台一个(该物品无法做价格鉴定),双人被罩两个,红米2手机一部。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为231元。2、2016年5月6日晚22时许,被告人栗四在张某1家盗窃完后,其又到与张某1同村的被害人张某2家门口。栗四的用液压钳将大门上“U型”挂锁剪断,进入院内从张某2家中盗得白沙香烟4条,紫色云烟3条,紫色钻石1条,浏阳牌2000响鞭炮30挂、2块手表(该物品无法做价格鉴定)。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为600元。3、2016年5月13日晚22时许,被告人栗四的从峰峰矿区和村镇南胡村其家中携带液压钳,驾驶摩托车到大社镇寺后坡村胡某家门口。栗四的用随身携带的液压钳将胡某家大门上的“U型”挂锁剪断,进入院内,从胡某家中盗得电焊机1台,黄铜锣1个,电缆线32米,绿石2代香烟8盒,舒梅数码经络按摩仪2个,52度武林至尊原浆酒1瓶,39度芝麻香淡雅浓香白酒1瓶,长虹手机1部,诺嘉青蛙王子按摩器1个。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为829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盗物品发还清单。证明被告人栗四的所盗物品发还情况。2、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明三被害人家中被盗窃后的现场情况。3、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栗四的对实施盗窃的地点、作案工具、被盗物品进行了指认。4、搜查笔录。证明在被告人栗四的家中搜查出被盗物品。5、价格认定报告书。证明被告人栗四的所盗物品的价格。6、被告人栗四的的供述。2016年5月初的一天,具体日期我忘记了,因为当时我没钱花了。当晚10点多我骑摩托车从家出来就沿大路往大社镇的方向去了,就想着到大社镇找个偏僻的村找户人家偷点东西,出门前我从家里拿了一把液压钳和一个小手电。到大社镇后拐了两三个弯,我看到一条小路就沿小路往北走了,走了约半个小时,我看见路边是个村,具体什么村我不知道。我就在路边等了等,等到晚上12点半以后,我就把摩托车停在村边,自己步行进村了。我进村后也没有什么目标,就找大门上锁的人家,大门上锁证明家里没人,我才敢进去偷东西。在村里边转了一会,我看见一户人家的大门是木头门,两扇木头门上用一个U型锁锁着。我用带来的液压钳把门上的U型锁剪断了。我剪断U型锁后,就进到这户人家的院子里,我就直接进上房了,上房的门没有上锁,我就打着手电把这个屋里的柜子都翻了一边。我在上房南屋看见西南角有个神龛,神龛桌子上摆放着一对小鹿形状陶瓷制作的蜡台,有一个蜡台是坏的,我就把另一个好的偷走了,因为怕我回去的路上摔坏了,我看见这个屋的双人床上有两个枕头,我就把我中一个枕头套卸下来,把那个好的装在里面。后来我又进到北屋,在翻北屋靠着北墙的柜子里找到两条崭新的被罩,我就偷走了。我看见这个屋有个床上放着一部手机,我也顺手偷走了。我在大社镇那个村里偷完小鹿形状的蜡台后,我把小鹿蜡台和被罩装在我从家带来的“尿素”编织袋里后,我觉得偷的有点少,我又在这个村里转了转。我往北边走了走,发现有一户人家也是用U型锁锁住大门的。我就想着这家没人,把这家也偷了,我用带来的液压钳把U型锁剪断后,进到院子里。我看上房房门没有上锁,我就直接进去了,进去后我看见上房里摆放着很多桌椅板凳和锅碗瓢盆,我就想到这户是专门给人家办红白喜事的。我进到上房南里间,在靠西墙摆放的柜子里找到了云烟3条,白沙烟4条和一条钻石香烟,这些香烟是装在一个白色编织袋里的,我把烟掏出来后装进我带来的“尿素”编织袋里。在这个柜子北侧地上有一个红色纸箱子,纸箱子里装满了鞭炮,我就把整箱的鞭炮都装进我带来的“尿素”编织袋里了。然后我在这家别的屋里翻了翻,没有找到我他东西。后来我从一个桌子的抽屉里,我忘记是哪个桌子了,我找到一个旧的U型锁,我出来后,用这个锁子把大门锁住,骑着摩托车回家了。回到家后我把香烟放在东屋卧室电视柜里了,鞭炮放在西屋的土炕上了。把偷来的蜡台放在西屋土炕上了,那两个被罩就放在东屋中间柜子里了,手机放在东屋卧室写字台中间的抽屉里了。2016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我在大社镇的一个村偷了两户人家之后的第四五天,当时我没钱花了,就想着去偷点东西。当晚10点以后我骑摩托车带着上次偷东西时的液压钳、手电和“尿素”编织袋,从家出来我就直接到了上次偷东西的那个村,这个村我真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我还是把摩托车停在路边,半夜1点左右我步行进到村里。我在村里转悠,找门上上锁的人家,后来我在这个村的村西发现一户,这户门朝南,大红铁门上是用挂锁锁着,我用液压钳把锁子剪断后,进到院子里,我透过东屋窗户上的玻璃往东屋里头看了看,东屋里有人躺在床上动了动,我意识到这户有人,我就偷偷的出去了。出去后看这户人家没人追出来,我就又开始在村里转悠找门上锁的人家。我转悠到这户的房子后面时,又看见有一户门上着锁,这户也是红色的铁门,门上用灰色挂锁锁着。我用液压钳剪断锁子后,进到院子里。我往每个屋里看了看没有人,我才放心。这户上房的门用挂锁锁着的,我用液压钳把锁子剪断后进去了,我把上房都翻找了一边,在上房西屋靠东墙摆放的立柜上的铜锣装进我带来的“尿素”编织袋里偷走了。在上房西屋靠北墙摆放的箱子上有一条电缆线,我也把这条电缆线装进编织袋偷走了,在这间屋靠西墙摆放在桌子抽屉里有两块手表我也偷走了。上房东屋门口的桌子上有八盒绿石香烟和桌子抽屉里的对讲机、对讲机充电器、2个小按摩器我都偷走了,我还把放在这间屋靠北墙摆放的沙发扶手上的一部手机也偷走了,我把靠北墙摆放桌子上的两瓶白酒也偷走了。之后我出了上房,到院子东侧的屋子里看见屋子地上有菜,我就偷走了一把菜。我还在西南角的洗澡间里看见了一台电焊机,我也把这台电焊机装进编织袋偷走了,之后我就回家了。7、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2016年5月6日晚上10点半,我用U型锁锁住家的大门就去上班了,第二天上午9点30分回到家中,发现家中被盗,家中被盗物品有一件鹿形瓷器两条被罩及一部红米2手机。8、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2016年5月4日下午4时许我儿子张雷离开家中,用U型锁锁住了街门。2016年5月7日早上10点左右,我回家的时候发现大街上的锁子被人换了,我砸开锁子后发现家中被盗了,被盗物品有四条白色白沙烟,三条紫色云烟,一条紫色钻石烟,鞭炮30挂。9、被害人胡某的陈述。2016年5月13日晚上7点20分的时候,我从大社镇寺后坡家出门去邦信矿粉厂上夜班了,走的时候将我家大门用U型大锁锁好了。2016年5月14日早上8点10分回到家中以后,发现我家锁大门的锁子没了,门是关着的,我进到院子里发现上房的门开着,锁子不见了,后我进到院子北边的上屋里,看到屋子被翻乱了,上房西屋里的一个铜锣被盗了,手表两块,四项电缆线22米,上房东屋的绿石香烟八盒,我的一个对讲机及充电器,小按摩器3个,一部手机,一瓶武林至尊原浆酒,一瓶芝麻香白酒,后来我又去东厢房看了看,发现屋里的菜也被盗了,我去西南角洗澡间看了看,发现我的电焊机也被盗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峰峰矿区公安分局在侦查栗四的盗窃一案中,该局民警于2016年5月25日对栗四的的住处进行搜查,发现其家中存放有疑似导火索106.9米、疑似雷管232枚、疑似炸药2.65千克、疑似气压手枪一支、疑似双管短枪一支、疑似长杆气枪一支、疑似子弹38发。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16年6月16日鉴定,有33发认定为制式子弹、疑似双管短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疑似气压手枪为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疑似长杆气枪无法正常组装,不认定为枪支。峰峰矿区公安分局将扣押的上述疑似爆炸品中抽出火雷管13发、电雷管11发、膨化硝铵炸药2卷、导火索10米进行鉴定,其中11发电雷管失去通电爆炸的能力,但不排除高温或机械撞击导致爆炸的可能性、导火索性能较为稳定,54%的火雷管失去起爆能力、46%火雷管起爆能力正常,粉状硝铵炸药具有较好的爆炸能力。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辨认笔录、照片。被告人栗四的对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地点进行了指认,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也进行指认。2、搜查笔录。证明在被告人栗四的家中搜查出枪支、弹药、爆炸物。3、邯公物鉴(痕)字(2016)第0014号鉴定文书。证明从被告人栗四的家中搜查的疑似枪支、子弹的物品进行鉴定,疑似双管短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疑似手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疑似长杆气枪无法正常组装,不认定为枪支;38发疑似枪弹中有33发认定为制式枪弹。4、河北六0七化工有限公司爆炸物品性能检测报告。证明从栗四的家中搜查的爆炸品:火雷管13发、电雷管11发、膨化硝铵炸药2卷、导火索10米进行了鉴定:电雷管失去通电爆炸能力但不排除高温或机械撞击导致爆炸的可能性;火雷管百分之五十四失去起爆能力、百分之四十六的火雷管起爆能力正常;导火索能够被可靠点燃,燃速均匀稳定;粉状硝铵炸药能被雷管可靠起爆,具有较好的爆炸性能。5、被告人栗四的供述我家有一支长杆气枪、一支双管手枪(土枪)、一把充气的仿真钢珠手枪和一把弓弩,这些东西在我家存放了两三年了。长杆气枪长约1米多,木头把儿,枪管长半米多,枪管是黑色的铁制的,是气枪,可以发射铅弹,就是普通的打鸟枪。双管手枪长约30公分,双管枪,枪管是黑色的铁制的,生锈了,枪把是木头材质的,这个枪能打哪种子弹我不知道。充气的仿真钢珠手枪长约20公分,铁制的,黑色,有点像54手枪,带弹夹,可以射小钢珠,但是没有充气器。弓弩长约半米左右,铁制的,木头把儿,没有弓弦,也没有箭。这些东西我偷回来后,把弓弩和仿真钢珠手枪放在我家东屋的桌子下面的橱子里了。长杆气枪放到西屋的土炕上了,双管手枪我忘记放哪了,反正就在我家放着。两三年前的冬天,我在涉县一户人家里偷过二十来发子弹后,好像是第二年的一个冬天的晚上,大概19时许,我在家吃完饭后,我就带着液压钳、手电筒骑着摩托车准备出去偷东西。我骑着摩托车到南巴特村口时,一路向西行驶,大概走了有两个小时,大概是到涉县的一个山村里了,那个村子叫啥我不知道。我把摩托车停在村口的一个偏僻的地方,之后我在村里转了一圈,看见一处老房子,是砖头房。院门上着挂锁,我就认为这户没人。我就用液压钳把挂锁铰开了。之后,我就进到院子里,我先到院里的北屋了,北屋没上锁,我进到北屋后,把屋里的柜子和桌子翻了个遍,没找到值钱的东西。我见西墙跟放着一口直径一米左右高1米多的缸,缸上盖着水泥圆盖。我把盖子掀开后,看见缸里有一支长杆气枪、一支双管手枪(土枪)、一把充气的仿真钢珠手枪和一把弓弩。我就把这些东西放到我带来的编织袋里,之后,我就离开了,我就骑着摩托车回家了。我家里有二十来发子弹一直存放在我家上房里间靠北墙的柜子。大子弹长约10厘米,直径2厘米左右,子弹头长约4厘米,弹壳长约6厘米。这二十来发里还包括几发粗细一样的没有弹头的子弹。在两年前的冬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一天晚上大概六点多钟我吃完晚上饭,骑着摩托车带着一把管钳,从我家出来往南巴特村方向走,到南巴特村往南走,然后顺着大路往西边走,我骑着摩托车走了大概两个小时四十多分钟时间,到了涉县一个村子里,具体村子名字我不知道,这个村子房子都是石头房子,我到一户家门口,大门是木头门子,门子上锁着一个小锁子,我用管钳把锁子撬开,撬开门我进到院子,我进到屋里,屋里没有床和家俱,是个没有人住的家,我在上房一个破桌子抽屉里看到了两个方纸盒,里边都是子弹,还有散着的子弹,我把子弹分别装在了裤子兜和上衣兜里,我看没有别的值钱的东西,就从这家出来了,我骑上摩托车往和村家方向走了,大概早上五点多钟我回到和村镇南胡村我家里,把子弹放在家里,我想把子弹拆开,然后当铜卖了,后来一直没有拆,就一直在家放着了。6、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栗四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4月4日被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7、到案证明。证实被告人栗四的因形迹可疑于2015年5月25日被峰峰矿区刑警三中队民警传唤到案。另有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栗四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栗四的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栗四的非法存储爆炸物,其行为构成非法存储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上均有见证人及被告人的签名,且栗四的在扣押清单导火索106.9米一栏摁有手印,证实了本案所扣押的导火索长度,且该事实还有被告人栗四的对爆炸物的指认照片予以佐证,故对被告人栗四的辩称导火索长度应该是二、三十米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栗四的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栗四的具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栗四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存储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栗四的上诉提出,原判决认定其犯非法存储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量刑过重。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同原判决一致,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栗四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栗四的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上诉人栗四的非法存储爆炸物,其行为构成非法存储爆炸物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栗四的提出原判决认定其犯非法存储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储存炸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三十米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栗四的非法储存导火索106.9米、炸药2.65千克、雷管232枚(46%的火雷管起爆能力正常),原判决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原审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八年有期徒刑,量刑适当,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伟娟审 判 员  闫 艳代理审判员  李现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