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执4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梁文云、阮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文云,阮丽萍,徐再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4973号申请执行人:梁文云。被执行人:阮丽萍。被执行人:徐再明。梁文云与阮丽萍、徐再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62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文云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阮丽萍、徐再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梁文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2750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219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本院已另案拍卖被执行人阮丽萍、徐再明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的房地产,本案参与分配分得执行款87476元、诉讼费2750元、申请执行费2191元。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阮丽萍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思威牌小型汽车,但未实现扣押。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查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知悉后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1执49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颜明志审 判 员 郑丹平代理审判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安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