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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执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泰州市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严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2227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俊生,男。被执行人:严强,男,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严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表示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严强已给付人民币55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因撤回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02民初3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惠群审 判 员  王荣华代理审判员  王海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