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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昆山力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力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2545号原告:昆山力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马鞍山西路1999号。法定代表人:张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元,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峰,男,1990年1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原告昆山力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昆山力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昆山力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力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张志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