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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百战与王小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百战,王小增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318号原告:王百战,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礼泉县城关镇石坡扶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女,194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礼泉县城关镇石坡扶村*组。被告:王小增,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礼泉县城关镇石坡扶村*组。原告王百战与被告王小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王百战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百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百战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百战负担。审判员  田建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